主頁 > 社區觀眾拓展計劃 > 社區文化大使計劃 > 2023「社區文化大使計劃」簡介

回到上一頁

2023「社區文化大使計劃」簡介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方」)現正接受2023年度「社區文化大使計劃」的申請,贊助本地藝團及藝術家推行藝術外展活動,把表演藝術帶進社區。

滑動查看更多

計劃宗旨

 

署方推行「社區文化大使計劃」的主要目的如下:

 

 

(a)

 

透過邀請本地表演藝術工作者出任社區文化大使,向市民大眾或不同社群推廣表演藝術,藉以提升不同層面的社群對表演藝術的興趣、引發創意思維、豐富他們的藝術經驗和提高他們對表演藝術的欣賞能力。

 

 

(b)

鼓勵本地表演藝術工作者在全港各社區積極推行外展活動,透過表演藝術與不同社區的觀眾交流,擴闊與觀眾的接觸面,進一步發揮及提升其在表演藝術方面的創意、才能、策劃及推行能力。

 

 

 

 

申請詳情

 

(1)   

申請「社區文化大使計劃」者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a) 

本港註冊的非牟利演藝團體,在最近年內於本港在其致力拓展的藝術形式方面具備實際及高水準的公開演出經驗;或

 

 

(b)

藝術工作者的自由組合,大部分成員必須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而主要成員均須活躍於演藝界、具備豐富的演出經驗及達致一定水平,並在最近一年內在其致力拓展的藝術形式方面具有份量的公開活動。藝術工作者的自由組合在成功入選後,必須成立非牟利團體以簽署合約。

 

(2)   

表演藝術形式

 

 

擬議的活動涵蓋一種或以上的演藝形式,五類演藝形式如下

 

 

(a)
(b)
(c)
(d)
(e)

戲曲/曲藝
舞蹈
音樂
劇藝(包括話劇、默劇、魔術、木偶等)
跨媒體

 

(3)   

活動類別

 

 

任何提高觀眾欣賞表演藝術能力或體驗表演藝術為主的活動,可包括以下一項或數項別:

 

 

(a)
(b)
(c)
(d)
(e)

表演
工作坊
片段表演、示範或講座
展覽
其他形式

 

(4)   

活動性質及場地

 

 

(a)     

擬議的活動必須為表與表演藝術有關,並重於藝術教育及觀眾拓展。對象可為普羅大眾或特定的社群,例如個別地區/社區的居民、非牟利機構服務的社群如長者、青少年、兒童、婦女、不同族裔人士、精神康復者及殘疾人士等。為鼓勵社區內的活動參與者更積極投入,在可範圍內,希望能引入更多互動元素,並為某些特定社區,設計切合該區歷史文化特色、符合居民喜好或題材可引起社區歸屬感的活動。此外,亦鼓勵構思高質素及具可延續或深化發展空間的活動,藉以在社區層面更有效地推廣表演藝術。

 

 

(b)   

活動主要安排在康文署文娛中心以外的場地舉行,例如商場、社區會堂、長者中心、公園、廣場、行人專用區/街頭等,以吸引普羅市民、路人或特定社群欣賞和參與。其中若有合適的活動,亦可考慮酌量安排於署方轄下的文娛中心進行,以擴展計劃的活動空間。此外,富有歷史及文化特色的場地亦可予以考慮。部分活動若適合學生欣賞或親子參與,可考慮安排到學校舉行,惟比例應不多於有關活動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並須盡可能公開給公眾人士參與。

 

 

(c)   

所有活動必須公開給市民參加。

 

 

 

 

 

 

項目主題

 

每位申請者須以不多於20字自訂一個項目的主題或描繪項的主

 

 

 

 

 

甄選準則及機制

 

(1)   

署方將就申請者及其建議計劃在下列各方面的表現作出評核(括號內的百分比為評核所佔比重)

 

 

(a)  

申請者的藝術水平及經驗 20%
藝術水平;領導群眾及與參加者溝通的能力;申請者是否為具潛質而從未入選的藝團/藝術組合

 

 

(b)

申請者的行政能力及經驗 20%
申請者組織活動及統籌其他合作機構的能力和經驗;行政、執行能力及往績
(註:若申請者過往曾參與「社區文化大使計劃」,其過往表現亦會列作考慮因素。)

 

 

(c)

計劃的藝術理念及質素 30%
計劃的藝術價值、理念及原創性;是否配合申請人自訂的主題;活動形式是否具實驗性及互動性;參與計劃的主要成員是否包括新進而具潛質的藝術工作者

 

 

(d)

計劃拓展觀眾潛力 20%
計劃能否達到在社區推廣藝術的目的,例如能否吸引目標參與者及覆蓋目標社區及社群、提高參加者的藝術認知和欣賞能力、與社區團體/機構建立伙伴關係;是否延續深化過往計劃、具深化發展元素及潛力

 

 

(e)

其他因素 10%
計劃的技術可行性;財政預算是否合理及具成本效益

 

(2)   

為支援新進而具潛質的藝術人才,署方鼓勵從未參與過「社區文化大使計劃」的藝團/藝術組合遞交具質素的建議,藉此為更多本地藝團提供觀眾拓展的機會。署方亦希望建議計劃能引進具潛質的新進藝術工作者,以支援更多新進藝術家的發展,讓他們有機會踏上社區藝術的平台。

 

(3)   

署方亦歡迎上屆或過往在「社區文化大使計劃」中曾推行具質素計劃而成效顯著的藝團/藝術組合提供深化計劃建議,再次申請參與2023年度「社區文化大使計劃」,以延續發展其過往計劃的社區觀眾拓展工作及文化建設的成效。

 

(4) 

署方鼓勵藝團/藝術組合構思具實驗性及互動性的計劃,作多方面的創新、想像和嘗試,以及加入互動元素於活動中,以提高觀眾對藝術認知及欣賞能力和吸引觀眾積極投入參與整個活動。

 

(5)

建議活動若能與地區團體、區議會、其他政府部門、公營機構、社福機構、教育機構或商界等建立伙伴關係,共同促進社區的藝術發展,並藉此取得額外資源或贊助,其優先次序會較高。

 

(6)

獲民政事務局經常性資助的九個主要藝團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7)

申請者若參與2022年度「社區文化大使計劃」,或已接受其他政府部門或署方資助推行其他具規模及/或較長期的藝術發展計劃,例如「十八有藝」、「場地伙伴計劃」及「藝能發展資助計劃」,並須在2023年度推行有關計劃的活動,獲考慮的優先次序會較低。

 

(8)

申請者的計劃如已獲得其他公共資助將不獲考慮。

 

(9)

如建議活動純粹為申請者本身的演出而排練的話將不獲考慮。

 

(10)

對於符合申請資格的申請書,署方會根據上述甄選準則作出初步甄選,然後提交社區演藝小組討論及落實選出2023年度的社區文化大使,隨後依照署方既定的聘用表演者機制,與入選的文化大使確定贊助費的上限。所有參與甄選和批核經費的人士均須以書面聲明與申請者並無利益衝突。

 

(11)

為平衡不同計劃的活動多元性、覆蓋範圍及資源分配,在署方提出建議並得到入選申請者的同意下,計劃的內容及要求的財政預算可作修改,而入選申請者的委聘待雙方簽署合約後方可作實。

 

(12)

計劃設有候補名單,若有入選藝團其後選擇放棄資格,空缺席位將由同一演藝形式的後補藝團補

 

(13)

申請者須遞交足夠資料介紹建議活動的理念和精要,並附上申請者過去所舉辦的活動的視像資料。

 

(14)

如申請者提供的資料不足或證明文件有缺漏,申請者又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應署方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解釋,署方則有權不考慮有關建議書。

 

(15)

申請者如故意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其建議書將會被撤銷,申請者亦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

 

(16)

申請者提交申請書,即表示同意有關申請將由署方全權審議,而署方就申請結果所作出的決定亦為最終決定。

 

 

 

財務安排

 

(1)   

每項「社區文化大使計劃」經費上限為港幣$700,000,用以支付實行該項計劃的製作、宣傳、版權費、節目及行政費用(包括核數費,以及購買勞工保險及一份於計劃期內第一個活動前一日生效 )的公眾責任保險,為所有參與計劃的人士包括提供保障,每宗意外的彌償限額不少於港幣10,000,000元正,申索次數不限),惟實際獲批經費需視乎每項計劃的各預算細目的合理性。每項計劃須於12個月內完成。行政費用開支最高上限為核准資助額的30%,用於支付與活動有關的職員薪酬及行政費,但不得用作購置基本設備或支付辦公室租金和器材保養費用等經常開支。

 

(2)   

入選申請者須根據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就核准建議計劃的所有收入、開支及負債,備存完整和準確的帳簿和記錄。入選申請者亦須在本身的會計系統內妥善保存一套獨有的帳目,而該系統是專為處理建議計劃的所有收益/收入和支出/開支而設的。這套獨有的帳目必須妥善備存,以便就核准的建議計劃編製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與建議計劃有關的所有收入和開支均須在有關帳目內妥為適時記錄。 

 

 (3) 

為方便入選申請者開展計劃,所資助費用可按需要分期撥付,模式如下:

 

 

(a)  

計劃開始前三個月先支付撥款總額的 30%

 

 

(b)

計劃進行了30%時,提交第一期進度報告及經署方肯定其表現滿意後支付另外 30%

 

 

(c)

計劃進行了75%時,提交第二期進度報告及經署方肯定其表現滿意後再支付另外30%

 

 

(d)

其餘 10% 的款項將於整個項活動完成後,待社區文化大使遞交了整個計劃的最後報告及合資審計師審核的帳目報告,經署方審核並認為合理妥當後支付。最後報告須在整個項目的活動完後六個月內提交。

 

 (4) 

進度報告及最後報告須以署方訂明的格式製備,並詳列建議計劃所取得的結果、表現、成績,以及就已推行的建議計劃作出的評估。最後報告須與載述已推行建議計劃最終財務狀況,並按應計制會計擬訂的經審計帳目報告(經政府認可的審計師妥為簽署及註明日期)一併遞交。該經審計帳目報告須由相關的社文化大使安排的審計師審核,以確保撥款額已悉數並妥為用於該建議計劃上,而所有撥款額款項的收支和運用均按照核准的預算進行。這份財務報表須包含已推行建議計劃收支總額的經審核報表。

 

(5) 

整個計劃的核准費用如超過實際開支,申請者須把未用的款項悉數交還署方。

 

(6) 

入選申請者須按照計劃及合約上訂明的活動內容及日期進行所有活動。入選申請者亦有責任主動按照規定日期提交計劃報告及經審計帳目報告。如入選申請者未能完成計劃或未能如期提交計劃報告及經審計帳目報告,署方會暫停或終止發放活動的剩餘款項。若入選申請者日後再申請本計劃,署方會考慮其過往有否行政或財務管理失當、違反協議或任何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等記錄。

 

 

 

修正與修訂

 

(1)   

核准建議計劃必須嚴格按照合約的核准時間表予以推行。如需要對建議計劃或合約作出任何修正、修訂或增補,包括更改建議計劃的開始或完成日期、主要項目計劃人員及/或藝術人員、主要設備、範圍、方法、預算及贊助,均須事先獲得署方書面批准,而建議計劃統籌人有責任在提出這類擬議修正、修訂或增補前,預早以書面通知署方。

 

(2)   

如任何項目的開支超出預算的金額,入選申請者須在相關的進度報告及/或最後報告提供理據。儘管如此,倘入選申請者把預算開支轉撥至任何沒有列入預算的開支項目(例如新人員、修訂人員數目/職級及新購/替代消耗品),必須事先取得署方的書面批准。對於某些收入及/或開支項目應否/可否包括在計劃中,署方擁有最終決定權。

 

   

 

 

 

採購及聘用計劃人員程序

 

(1)   

入選申請者在採購物品及服務時,須採納合要求而最低價的供應商,以及確保不偏不倚和公正行事。入選申請須就計劃的採購安排向署方提交建議,以作記錄。

 

(2)   

署方有權查閱已推行建議計劃的所有報價書,而入選申請者應保留所有報價書以供查閱。

 

(3)   

入選申請者為推行建議計劃而聘用員工時,必須遵守公開及容許競爭的原則。入選申請者須就計劃的聘用人員安排向署方提交建議,以作記錄。

 

(4)   

獲資助者須遵守香港所有規管僱用他人的法律。

 

   

 

 

 

知識產權權利

 

(1)   

建議書的所有內容不得含有任何侵犯第三者知識產權權利的材料。申請者須就任何有關侵犯或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權利而產生或招致的所有開支、申索、要求、費用和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對署方作出彌償, 並使署方持續得到十足和有效的彌償。

 

(2)   

署方為考慮及/或評閱建議書,有權披露或複製任何或所有建議書,並保存有關副本以作記錄用途。

 

   

 

 

 

 

防止貪污

 

(1)   

申請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規定,並須告知其僱員、次承辦商、代理人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建議計劃的人員,不得在推行建議計劃時或因建議計劃的關係向任何人提供或索取金錢、饋贈或利益,或接受任何人的金錢、饋贈或利益(定義見《防止賄賂條例》)。 

 

(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署方人員或任何演藝小組成員提供利益,以企圖影響申請的批核結果,即屬違法。倘若申請者或任何與申請者有聯繫的人士、其僱員或代理人提供此等利益,有關申請即告無效。此外,署方或會撤回就有關申請作出的批核(如有的話),而有關的申請者則須為署方因此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賠償負上法律責任。

 

   

 

 

 

 

合作方式及條件

 

(1)   

2019年度起,署方以贊助的形式推行「社區文化大使計劃」。署方將與入選的申請者就計劃的預計收入及支出進行磋商以定出贊助費的上限,計算方法是計劃核准費用扣除計劃的預計收入和收益。署方建議社區文化大使就個別活動(如工向參加者或觀眾酌量收費,社區文化大使可在全數或超額使用署方批核的各項費用後,保留活動所獲得的收入盈餘如有)。  

 

(2)   

作為活動的主辦人,社區文化大使須擔綱籌辦及履行申請書中所列出的活動,負責整個活動的所有事務,包括策劃、行政、宣傳、製作及執行。如社區文化大使邀請本身藝團以外的外地藝團/藝術工作者參與部分工作,客串的外地藝團/藝術工作者的人數及其參與部分不可超過建議計劃人數及活動內容的50%。申請者須事先徵得所有客串藝團/藝術工作者的同意,才將其列入參與活動人員名單。

 

(3)   

為了使計劃得以順利開展,社區文化大使須在地區上及特定社群中作深入宣傳及推廣。署方會安排額外的整體宣傳,如將整項「社區文化大使計劃」向傳媒推介及在署方場地宣傳等。

 

(4)   

在招募活動參與者時,社區文化大使須採用公開及公平的方法,讓從未參與「社區文化大使計劃」及署方舉辦的同類型活動的報名者,獲得優先考慮。

 

(5)   

在推行「社區文化大使計劃」時,署方會跟進計劃的發展,務求計劃能達致在社區層面推廣藝術的目的。除了審視社區文化大使定期對計劃進展作出報告外,署方的代表和演藝小組委員亦會不時出席有關活動,藉此察活動的進行及參加者的反應,並與社區文化大使保持聯絡,跟進察所得。

 

(6)   

社區文化大使如欲接受贊助和鳴謝贊助者,須事前徵得署方同意,並遵守署方的贊助規則,包括不得接受與煙草有關或可能影響署方形象的贊助等。如活動以18歲以下的年輕人為對象, 則不得接受與酒精有關的贊助/捐獻。

 

   

 

 

 









為參加計劃人士而設的跟進安排

 

為了使社區文化大使的工作成果得以延續,署方欲透過社區文化大使,為曾參加這些計劃的人士提供參與其他文化活動的渠道。例如邀請登記在署方郵寄節目資料的名單內,以及介紹署方舉辦的文化活動。 

 

   

 

 

 

 

 

 

 

申請方法

 

(1)          

 

申請表格可於下列連結下載,亦可到署方觀眾拓展辦事處索取:

申請表格  

     

 

活動預算表

 

地址:香港灣仔愛群道18號伊利沙伯體育館10

 

(2)         

藝團/藝術工作者須填妥紙本及電子版本(以Word文件製備)的申請表格,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資料,以及副本2份(即共13份),夾附有關之電腦光碟或USB記憶棒,並密封於信封內,於2022531日中午12時或之前寄回或交回上述辦事處。信封請註明2023年度「社區文化大使計劃」。郵寄申請以郵戳所示日期為準,逾期申請恕不接受。

 

(3)         

如截止日期當天上午9 時至中午12 時期間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截止日期及時間會延至下一個工作天中午12 時。

 

 

 

申請結果通知及查詢

 

(1)   

署方會約202212月通知各申請者計劃的申請結果,惟有關時間或會因應申請情況而作出調整。

 

(2)   

如有查詢,請聯絡署方觀眾拓展辦事處:

電話:2591 1611   傳真:2591 1160      
電郵︰amab1@lcsd.gov.hk